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可享受政策性资金补贴
享受条件:我市企业招用具有我市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该政策。就业困难人员具体包括以下11种类型。
1.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指我市境内城镇同一户口,家庭成员中具有法定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或离岗状况的家庭;
2. 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指持有低保证或低保边缘证的所有家庭成员(证书上需有享受政策人员的信息);
3. 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指持有残疾证书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
4. 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指因离婚或丧偶等原因自己独自抚养未成年人的登记失业人员;
5. 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指男满足55周岁以上、女满足45周岁以上并处于失业状态人员;
6. 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退役证》和退役士兵登记表(2011后)安置方式上填写自主就业;
7. 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
8. 军人配偶,指现役军官的配偶;
9. 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
10. 烈属;
11. 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补贴标准:按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按我市当时最低工资标准的30%(目前为每月390元和每月336元)给予岗位补贴。
补贴时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文件依据:《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锦政发〔2015〕36号)、《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锦州市财政局锦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辽宁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锦人社〔2017〕147号)
经办部门:就业科
联系方式:0416-8122488